借名“挂房”转移婚内财产?小心一无所有!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2 15:20) 点击:111 |
延安律师分析案情2014年,林先生与妻子在厦门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林太太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9月,林太太提出要抵押房子申办贷款,于是林先生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包括林太太有权出售房屋。没想到,信赖的枕边人竟然进行了一系列转移婚内财产的操作。时隔两年多,林先生才发现这套房子“不翼而飞”,而且还被他人用于抵押担保。 原来,2017年10月,林太太自述与丈夫感情出现问题,想把房子挂在别人名下,等和丈夫离婚了,再把房子要回来。在过桥公司的安排下,她拿着丈夫的委托书,与毫不相识的钟氏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总价430万元,首付130万元由过桥公司提供,经过4次转账,最终又回到过桥公司。剩余的300万元由钟氏夫妇向银行申办贷款,贷款发放至林太太的账户后,她就把钱全部转给过桥公司,用于支付按揭、税费、代办费等。房子过户之后,钟氏夫妇从未占有使用过房子。 但事情的发展超出了林太太的预料,“借名挂房”过去两年后,她也没和丈夫离成婚。林太太想把房子过户回来,却发现钟氏夫妇竟悄悄地将房子另行设定抵押担保,而且担保债务尚未结清,还与其他案外人发生诉讼纠纷。她后悔不已,丈夫也得知了真相。 为了要回房子,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妻子当初的做法是在转移婚内财产,损害了他的利益。被告除了林太太,还有钟氏夫妇。林先生认为,这份合同无效。在法庭上,林太太也表示这不是真买卖,只是为了“挂名过户”,她实际上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 钟氏夫妇却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且当时林太太作为卖方,持有丈夫的委托书,还经过了公证,林先生不应该反悔起诉。 法院判决: 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林太太与钟氏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从购房款支付情况来看,钟氏夫妇在购房时没有实际支付首付款130万元,没有按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不符合交易习惯;从房屋的交付情况来看,房屋从未交付钟氏夫妇占有使用,二人也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不符合常理。钟氏夫妇与过桥公司工作人员的款项往来繁杂,他们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善意买受人。 因此,思明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房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复登记至林太太名下,不予支持。最终,思明法院仅支持了林先生的部分诉求,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借名挂房”风险高 要回房产不容易 法官表示,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要试图通过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多分或者独占财产的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挂名人有可能出售挂名房产,或以挂名房产设定抵押,此时,真正的房主无法对抗善意买受人或善意抵押权人,不但无法实现借名挂房的目的,反而可能失去挂名房产,血本无归。比如本案,虽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要回房产,但如果挂名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无法注销抵押登记,执行起来仍困难重重。法官提醒大家,要认识到其中的风险,不要草率“借名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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