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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道闸夹伤业主腿】物业要不要担责?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2-04-29 11:36)    点击:140

延安律师分析案情

  骑电动车经过小区入口,

  被闸门夹伤双腿,

  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

  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结一起侵权案件,

  依法驳回原告要求

  被告物业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9日,赵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小区入口处时,被道闸门夹到双腿。随后物业工作人员陪同赵女士去医院检查,影像诊断报告显示双膝关节并无大碍。

  2019年11月11日,赵女士又自行到医院就诊,影像诊断报告显示右髋臼骨质变尖,右髋臼骨质增生。赵女士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15932.2元。

  根据物业公司陈述以及监控视频显示,小区业主经过道闸门时,或由业主刷卡通过,或由被告工作人员操作按钮开门后通过。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当天有四位行人经过道闸门前,物业工作人员操控按钮将门打开,第四位行人经过后,赵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从另一方向快速驶入道闸门,被正要关闭的道闸门夹到双腿。

  原告赵女士认为,自己经过小区传达室门口时,被进出口道路的闸门夹伤双腿,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其需要赔偿损失。

  被告物业公司答辩称,公司不存在过错,赵女士被道闸门撞击是其自身过错导致。根据视频资料及接警经过可以认定,闸机口在无人进出时处于关闭状态,赵女士作为小区业主,理应知晓在通过闸机口时应当刷卡或者等待被告工作人员将其打开后缓慢进入。

  赵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在未通知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尾随他人快速进入闸机口,且是骑行经过,该通行方式会加重损害后果的发生。从工作人员所处位置来看,赵女士进入闸机口时被告工作人员无法看到,也无法预测原告会骑着电瓶车快速通过。因此,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吴兴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赵女士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行至道闸门处时未减速,且跟随前方人员通过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赵女士从另一方向快速驶入道闸门,超出了被告工作人员的视线范围及反应速度,被告物业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生活环境,对业主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虽然保障闸门通行安全是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赵女士行至道闸门处时未减速,且跟随前方人员通过,这一行为超出了被告工作人员的视线范围及反应速度,因此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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