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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的车只需8万8?想得美!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09 14:41)    点击:222

延安律师分析案情

  “60万的车,只要8.8万元,最迟6个月提车”,这样的优惠力度,你心动了吗?

  有人迷信“低价广告”,签订买卖合同后却发现不仅无法实现“消费投资”目的,投入的本金也回不来了。这是怎么回事儿?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陈某在网上看到某汽车俱乐部发布的广告称“买车买车不花钱,购物消费能赚钱,某平台助您圆梦!只要在某集团平台上交2.2万元排队购车,排满10人,你就能获赠15万的车!公司会替你还款36个月直到贷款结束!”。陈某大为心动,立即与汽车俱乐部签订合同,支付了8.8万元,打算购买60万的车辆。但汽车俱乐部一直未向陈某交付任何车辆,随后停止了经营。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曾判决,汽车俱乐部偿还陈某购车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但上述民事判决作出后,另有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包括该汽车俱乐部在内的“某国际控股集团”,依托“某商城”平台所开展的相关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汽车俱乐部并无主营业务,主要通过低价购车的方式运营“某商城”项目,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传销违法所得,依法已被追缴。

  一审法院遂将该民事案件提起再审。再审一审认为,传销活动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基于传销活动引发的财产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再审一审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法官对陈某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为何驳回起诉;陈某表示,了解到了相关规定,将吸取教训。

  法官说法

  传销是法律禁止的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犯罪行为。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2018年机构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已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传销行为中的“下线”因财产受到损失,多以合同纠纷、不当得利、民间借贷、投资理财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当事人所诉行为本身涉及犯罪的,争议事实与涉嫌经济犯罪事实存在重叠之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此时,人民法院已不能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本案中,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汽车俱乐部宣传低价购车的活动是某平台推出的一种传销模式,相关人员已被定罪判刑,并追缴包括汽车俱乐部账户内资金的传销违法所得款物,上缴国库。陈某要求汽车俱乐部返还购车款项,系因传销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陈某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法官提示

  近年来,一些市场主体虚构盈利前景,打着“创业”“创富”旗号,以“消费全返”“消费等于投资”为噱头,吸引消费者或商家投入资金,诱惑力大、隐蔽性强,一旦误入歧途,往往血本无归。这些不符合经济常识的行为,还可能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传销、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法官提示广大投资人:

  莫贪便宜

  高回报必然伴随高风险,遇到被描述得天花乱坠的高额收益,不要被高收益迷住双眼,应保持头脑清醒,理性判断。

  提高警惕

  及时了解新型网络传销的惯用词,如遇资本动作、消费返利、爱心互助、原始股、虚拟币、动态收益、推荐奖、对碰奖等这些传销惯用词,一定提高警觉。

  及时举报

  如发现有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以及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向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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