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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对方反悔或不履行协议,该怎么办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5-19 14:05)    点击:320

延安律师分析基本案情

  当婚姻走到尽头时,若两人也能坦诚相待,无疑算得上好聚好散。但是现实生活中,离婚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上,甚至离婚后,也会因为之前的财产分割而再起纠纷。

  对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该怎么办?

  2018年3月,王某与杨某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商铺、轿车、挖机、旅社等归男方杨某所有,由杨某补偿王某财产折价款20万元,并与2019年3月31日前履行完毕;住房、理发店等归王某所有。

  2018年3月10日,杨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王某财产折价款15万元后,剩余5万元经多次追讨,均遭到杨某拒绝。

  庭审过程中,杨某辩称:“当时离婚,我把能变卖都变卖了凑了15万给女方。之后,孩子生病,我又取了5万现金给女方,20万我已经支付完了。”但杨某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辩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最终判决由杨某支付王某财产折价款5万元。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能否获法院支持?

  2020年4月,黄某与张某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载明: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女方张某所有,黄某自愿放弃分割;共同债务55万元(商品房按揭贷款40万元,装修费15万元),其中张某负责清偿47.5万元,黄某负责清偿7.5万元。

  离婚后不久,黄某以按揭贷款根本没有40万元,仅是26万余元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补偿自己财产折价款14万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男方所说按揭贷款没有40万不属实,26万余元仅为本金,剩下的159期利息难道不用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未举证证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及胁迫情形,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2018年7月,黄某到银行办理的按揭贷款30万元,黄某是明知道且应该知道贷款明细。现黄某主张让张某补偿其财产折价款14万元不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因此,黄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依法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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