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执行款前,老板主动提出“涨”工资?恶意串通,桐庐法院:都要罚!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5 14:28) 点击:251 |
延安律师分析案情方某 “雨衣厂要被拍卖了,两年多的工资还没有付你,要么就算1万8一年好了,算个2年半,反正厂子也要拍卖了。” 沈某 …… 方某 “过个两天,找个时间,我们一起去法院,你去起诉我,把这个事情弄弄掉。” 近日,因被执行人方某和案外人沈某恶意串通,以虚高工资的方式通过调解获取执行依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桐庐法院对方某、沈某依法作出决定书,决定对方某罚款2万元、对沈某罚款5000元。 2020年4月,方某及其经营的雨衣厂为他人的50万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该笔借款未能按约归还,方某及雨衣厂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被一同诉至桐庐法院。桐庐法院审理后判决方某及其经营的雨衣厂对50万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都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桐庐法院依法拍卖了借款人名下的车辆和房产,并拍卖了雨衣厂名下的工业房地产。因上述财产均含有抵押,拍卖成交金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所有债务,我院着手分配。 分配过程中,我院陆续收到何某等10余人要求雨衣厂支付工资的参与分配申请。随后,又收到沈某提交的执行申请,也要求参与分配。 由于陆续收到较多的参与分配申请,且案件都是经过诉前调解后进入执行程序,考虑到通过诉前调解虚构执行依据参与分配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为了确保执行依据的真实性,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执行法官从税务机关调取了雨衣厂的税务申报信息,仔细核查了雨衣厂的工资发放相关凭证,并逐一传唤何某、沈某等人到庭接受调查,告知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 经调查发现:沈某是雨衣厂的兼职会计,2011年起担任厂里的兼职会计,工资7200元/年。2017年以来,因厂里效益逐年下降,工作也不多,雨衣厂就再也没有给沈某发过工资。 2021年12月,方某突然拿着3张工资单找到沈某,向沈某提议:你在我厂里也干了这么多年了,2017年开始工资也没有拿过,现在厂子马上也要拍卖了,要么按1万8一年,算个2年半好了。听到方某这么说,想想2017年开始也没有拿过工资了,能多拿点钱也是好事,稍一犹豫,沈某便默认了,当即在三张工资清单上签了字。 为了让沈某拿到这4.5万元工资,方某便让沈某前往桐庐法院起诉,并最终通过诉前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两人在向桐庐法院申请了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沈某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桐庐法院认为:方某和沈某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和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方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对沈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当事人以虚假证据取得的执行依据参与执行分配,不但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影响法院裁判公正,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必须严厉打击。 本案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样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严守程序规则,以诚信诉讼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诚信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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